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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商業團體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會員代表,以公司、行號之負責人、經理人或該公司、行號之現任職員,年滿二十歲以上者為限。
公司、行號因業務需要得隨時改派會員代表。
原派之會員代表,於新會員代表派定後,喪失其代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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