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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社會團體應備日記簿,其有財產者應置財產登記簿,並得視實際需要自行編訂其他帳簿。
社會團體年度預算金額逾新臺幣三百萬元者,應另備總分類帳簿及明細分類帳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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