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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社會團體財務收入,應存入銀行、農會、漁會、信用合作社或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屬郵局,不得存放於其他公私企業或個人,並以隨收隨存為原則,不得收支坐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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