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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社會團體得逐年提列準備基金,每年提列數額為收入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下。
前項基金及其孳息應專戶存儲,非經理事會通過,不得動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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