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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工作人員,指由社會團體聘僱,承辦各該團體會務、業務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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