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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合作社理事會主席、監事會主席由理事、監事分別於理事會、監事會互選之,並以得票超過出席人數半數者為當選。
無人超過半數時,就得票最多及次多者再行投票,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票數相同時,抽籤決定之;本人未在場或雖在場經唱名三次仍不抽籤者,由會議主席代為抽定。
前項理事會、監事會由原任理事會主席、監事會主席,分別於理事、監事選出後十五日內召集之;許可設立中之合作社,由籌備會主任委員召集之。
屆期不召集時,由得票最多之理事、監事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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