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9條罷免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無效:一、未依第四十七條規定辦理。二、同時圈寫同意罷免及不同意罷免。三、圈寫位置不能辨別同意罷免或不同意罷免。四、有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情事。被罷免人在二人以上時,前項各款屬部分性質者,該部分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