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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法規章節: 第41條

合作社應於收到罷免申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查明簽署屬實及其人數合於規定之罷免申請書,通知被申請罷免人在收到罷免申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合作社提出答辯書,屆期視為放棄答辯權利。
被申請罷免人應將答辯書副知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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