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法規章節: 第37條

出席會議之選舉人或被選舉人,對會議主席宣布之選舉結果有異議者,應當場向會議主席提出;未出席會議者,應於會議後三日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提出;其以郵寄方式提出者,以郵戳為準。
前項選舉結果之異議,選舉人或被選舉人於會議後或逾規定期限提出者,不予受理。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