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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法規章節: 第36條

合作社應於當選人名單公告後七日內通知當選人,當選人不接受當選者,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答覆之,屆期未答覆者,視為接受。
當選人不接受當選時,由候補人依次遞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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