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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法規章節: 第31條

選舉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無效:一、未依第十九條規定辦理。
二、圈寫之被選舉人超出應選出名額或限制連記名額。
三、圈寫之被選舉人姓名與社員名冊不符。
四、圈寫之位置不能辨別為何人。
五、圈寫後經塗改。
六、書寫字跡模糊不能辨識。
七、污染致不能辨別。
八、夾寫其他文字或符號。
但被選舉人有二人以上同姓名,在下端註明區別者,不在此限。
九、附有暗號作用。
十、簽名、蓋章或捺指模。
十一、用鉛筆圈寫。
十二、撕破不完整。
十三、完全空白。
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屬部分性質者,該部分無效。
前二項無效票之認定有疑義時,由會議主席及監票員會商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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