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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法規章節: 第28條

合作社之選舉,經截止投票後,應即當場開票。
開票時應集中一處先行核計投票總數,票數過多時,得分別開票,再行彙計總得票數。
分組分配社員代表名額者,應分別計算票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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