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合作社選舉時,應由出席會議人員互推或由會議主席指定若干人為選務人員,辦理投票及開票事務。前項選務人員包括發票員、唱票員、記票員、監票員及代書人。經依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公告之候選人,不得兼任選務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