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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合作社應依規定格式自行印製選舉票,載明合作社名稱、選舉屆次、職稱及年、月、日,由理事會或籌備會就下列方式,擇一採用:一、按應選出名額或限制連記名額劃定空白格位,由選舉人填寫。
二、將候選人或全體被選舉人姓名印入選舉票,由選舉人圈選。
三、將候選人參考名單印入選舉票,由選舉人圈選,並預留與應選出名額或限制連記名額同額之空白格位,由選舉人填寫。
選舉票應加蓋合作社圖記及由監事會推派之監事簽章後,始生效力。
召開創立會時,蓋用籌備會戳記及由召集人簽章。
但情形特殊無法蓋用圖記、戳記或簽章時,經會議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選出一人協同會議主席共同簽章者,亦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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