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合作社應於社員社籍清查整理完畢後,將合格社員、出社社員及準社員名冊,連同候選人登記之日期、方法,提經理事會通過後公告十五日,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公告應於合作社選舉投票日六十日前為之,對社籍有異議之社員,得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向合作社請求更正。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