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合作社應於社員代表、理事或監事任期屆滿三個月前,由理事會推定理事若干人,成立社員社籍清查小組,並互推一人為召集人,辦理下列社員社籍清查整理工作:一、查對校正原有社員或社員代表名冊。二、將社員社籍清查整理完畢後之合格社員、出社社員及準社員,分別列冊,提送合作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