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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合作社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法規章節: 第63條

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合作社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提交社員大會請求承認。
社員大會流會時,清算人得呈請主管機關備案。
清算人遇有詢問時,應將清算情形,隨時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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