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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合作社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法規章節: 第52條

社務會由理事會召集之,其主席由理事、監事互選之。
社務會應有全體理事、監事三分之二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社務會開會時,事務員、技術員得列席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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