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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內政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志工符合前條規定,得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如附表一),檢同相關證明文件,於每年一月底前送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於二月底前送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審查並造冊(如附表二),於三月底前送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辦理。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為本部或所屬之機關、機構、學校者,應逕予審查並造冊,於三月底前送本部秘書室彙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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