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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工廠領有工廠登記證照及商業登記證照,如在工廠以外另設售賣場所,公開售賣者,視為設有門市部,應依法分別加入工業及商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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