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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法規章節: 第33條

工業同業公會舉行會員大會時,以理事長為主席,或由理事監事就常務理事常務監事中共同推定三人至五人,組織主席團,輪任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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