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法規章節: 第28條

工業同業公會理事長或擔任監事會召集人之常務監事無故不依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超過二個會次者,以廢弛職務論,應解除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職務,另行改選或改推。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