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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法規章節: 第23條

工業同業公會理事監事出缺,應於一個月內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無候補理事候補監事遞補而理事或監事人數超過公會章程規定全體理事或監事名額三分之二以上者,不予補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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