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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工業同業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一個月前,通知其所屬會員在召開會員大會二十日前,聲明其原派之會員代表是否續派或改派,不聲明者,視為放棄續派或改派會員代表之權利。
前項通知及聲明均應以書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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