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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工業團體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縣(市)工業會之主管機關為縣(市)政府;直轄市工業同業公會及工業會之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省工業同業公會與工業會、特定地區工業同業公會、全國工業同業公會、全國各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及全國工業總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前項各類工業團體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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