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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工業團體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工業團體之分類體系如左:一、工業同業公會:(一)省(市)工業同業公會。
(二)特定地區工業同業公會。
(三)全國工業同業公會。
(四)全國各業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二、工業會:(一)縣(市)工業會。
(二)省(市)工業會。
(三)全國工業總會。
前項省(市)工業同業公會之組織,以未指定在特定地區內之省(市)者為限。
省(市)及縣(市)工業團體,應分別冠以所屬之行政區域名稱。
特定地區工業團體,應冠以特定地區之名稱。
全國性工業團體,應冠稱中華民國。
各工業同業公會及聯合會,應冠以本業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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