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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工業團體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法規章節: 第34條

會員工廠兼營兩業以上工業,同時加入兩個以上工業同業公會者,其會費之負擔,依其參加公會部分之資本額、生產工具、工人數額或產品數量,按前條規定,分別核計繳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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