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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工業團體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兩業以上之工業,得由內政部會商經濟部命其合組工業同業公會。
合組後如合於第七條之規定者,並得命其分組工業同業公會。
不在特定地區內之工廠,得聲請內政部會商經濟部同意後,准其加入鄰近特定地區內同業之工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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