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之聘僱與解聘(僱)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通過後,報送主管機關備查。
會務工作人員,除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但書情事者外,不得解聘(僱)。
會務工作人員之遴選以公開甄試為原則。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