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之聘僱與解聘(僱)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通過後,報送主管機關備查。會務工作人員,除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但書情事者外,不得解聘(僱)。會務工作人員之遴選以公開甄試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