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工商團體秘書長(總幹事)、副秘書長(副總幹事)以外會務工作人員之聘用,應先予試用,並於試用期滿成績合格後,始予正式聘用;試用期間如符合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情事之一時,始得解聘。前項試用期間不得逾三個月,並於正式聘用後列入服務年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