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聘僱為會務工作人員:一、因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二、受保安處分裁定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四、受監護或輔助之宣告,尚未撤銷。五、現任理事或監事。六、為現任理事、監事或秘書長(總幹事)之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但於該理事、監事、秘書長或總幹事任職前已聘用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