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工商團體得訂定會務工作人員服務規則,作為會務工作人員管理之依據。但不得違反勞動基準法及本辦法之強制或禁止規定。前項服務規則於提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會商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