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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工商團體得訂定會務工作人員服務規則,作為會務工作人員管理之依據。
但不得違反勞動基準法及本辦法之強制或禁止規定。
前項服務規則於提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會商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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