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會務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給與一次撫卹金:一、因公死亡。二、在職病故。前項撫卹金,應視團體財力,按服務年資,每滿一年者發給一個月薪給之一次撫卹金,未滿一年部分按比率計算之;因公死亡者,另加發六個月薪給之一次撫卹金。適用勞動基準法後之服務年資,依前項應發給之撫卹金,得含團體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至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之金額,最高以四十個月之薪給總額為限。第一項會務工作人員合於退休條件者,按其依撫卹金或退休金規定標準擇優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