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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以專任為原則,其有兼任其他工商團體職務之必要者,應經理事會同意。
前項兼職人員之聘僱資格及程序,應依其所兼職務之職稱,準用第七條至第十二條有關專任人員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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