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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法規章節: 第31條

工商團體財務之各種憑證、帳簿、表報等之檔案保管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永久保管者:(一)年度預決算案。
(二)各項基金之籌集及存儲、動支案件。
(三)財產清冊、登記簿及毀損報廢表。
(四)各種財產契約及權狀。
(五)不動產之營繕案件。
(六)財產之增減及其產權之變更案件。
(七)資產負債表。
(八)其他須供永久查考之財務案卷。
二、保管十年者:(一)經費收支帳冊、傳票、憑證、備查簿。
(二)日記簿、總分類帳、明細分類帳。
(三)其他可供十年內查考之財務案卷。
三、保管五年者:(一)各種臨時憑證。
(二)短期借貸款項案件。
(三)其他可供五年內查考之財務案卷。
四、保管三年者:各種日報表、月報表及其留底。
前項各款已屆滿規定保管年限之財務檔案,經監事會點驗後得予銷毀,其因特殊原因,得將保管年限經理事會、監事會通過後延長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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