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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法規章節: 第27條

工商團體常設之辦事處、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財務應由各該團體統收統支,不得另編年度收支預算、決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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