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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工商團體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當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連同現金出納表或現金流量表、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冊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或監事)審核,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於五月底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但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者,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前項決算金額在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者,得委請會計師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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