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人民團體辦理選舉或罷免,除第二十三條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執行下列事項:一、現場說明或公告投票程序及注意事項。二、確定監票、發票、唱票及記票等選務人員。三、設置及檢查票匭。四、選舉人或罷免人之身分核對及簽到。五、發票、投票及開票。六、爭議選舉票或罷免票效力之判斷。七、宣布結果。選舉人或罷免人因不識字或身心障礙致無法親自圈寫選舉票或罷免票時,得請求經推定或指定之選務人員依選舉人或罷免人意旨,代為圈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