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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人民團體之選舉或罷免除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外,應於同一地點以集會方式辦理。
人民團體之選舉或罷免,不得於國外、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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