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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法規章節: 第37條

罷免案如經否決,在本任期內對同一被罷免人,不得再以同一理由提出罷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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