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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人民團體之選舉或罷免,指依法設立之各級人民團體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理事長或會員代表。
前項會員代表,指依法令或章程規定分區選出之出席會員代表大會之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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