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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法規章節: 第23條

人民團體之理事、監事選舉,得於章程訂定採用通訊選舉,並由理事會於預定開票日一個月前召開會議審定會員(會員代表)名冊,依名冊印製及寄送通訊選舉票。
前項通訊選舉,人民團體應訂定相關辦法,載明選舉之通知、選務人員、投票規則及認定、開票、選舉爭議、當選人之通知、公告等事項,提經理事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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