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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人民團體之選舉,其當選及候補當選名次按應選出名額,以得票多寡為序。
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如當選人未在場或雖在場經唱名三次仍不抽籤者,由會議主席或主持人代為抽定。
前項當選人得當場或於就任前以書面提出放棄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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