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人民團體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予獎勵:一、工作績效考核經主管機關評定成績優良者。二、辦理社會公益事業,增進社會福祉,具有貢獻者。三、辦理政府指定或委辦之事務,成績優良者。四、從事研究發展,按團體設立之宗旨,具有卓越具體成效者。五、促進國際聯繫與合作,具有特殊貢獻者。六、其他有關促進全民團結和諧、增進社會祥和進步,具有特殊貢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