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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人民團體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人民團體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
但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設於其他地區,並得設分支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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