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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人民團體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法規章節: 第37條

職業團體以其組織區域內從事各該行職業者為會員。
職業團體不得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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