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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人民團體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法規章節: 第20條

人民團體理事、監事之任期不得超過四年,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章程另有限制外,連選得連任。
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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