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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人民團體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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