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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人民團體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人民團體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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