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人民團體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一、名稱。二、宗旨。三、組織區域。四、會址。五、任務。六、組織。七、會員入會、出會與除名。八、會員之權利與義務。九、會員代表及理事、監事之名額、職權、任期及選任與解任。十、會議。十一、經費及會計。十二、章程修改之程序。十三、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載明之事項。